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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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连续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领学会发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提出、审议重大决策;

(五)其他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第三十九条 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分支机构的理事由各分支机构推荐产生,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