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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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由社会团体选择由理事会选举,监事长可选择由监事会选举,但负责人的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或罢免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交纳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罢免理事及监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至少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至少15日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四)决定本会重大的工作任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议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深圳市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最多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按程序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其他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