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教育学会(SHENZHEN EDUCATION  SOCIETY,缩写SES)。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国教育学会和广东省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我市教育工作者和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社会人士、机构,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献计出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教育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驻地在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组织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申报、评审、立项、指导等工作;

(五)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六)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和有关培训活动;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九)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港、澳、台教育学术界的联系;

(十)开展其他有关的活动。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学术影响;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载录。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公告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连续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领学会发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提出、审议重大决策;

(五)其他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第三十九条 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分支机构的理事由各分支机构推荐产生,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个单位有几名理事或常务理事,按一个单位交纳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 捐赠人对赠与本会的财产资金等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接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